对拒交物业费的业主,物业公司今后可向法院直接申请支付令。记者从10月2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获悉,该院新发布的指导性文件《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自今年10月27日起施行,上述规定适用于全省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。
支付令催讨物业费省事
在我市100多家住宅小区中,业主因物业服务纠纷而拒交物业费的屡见不鲜。物业公司打官司催讨物业费费力多、耗时长。今后,对物业公司申请支付令的,法院经书面审查后,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出支付令。欠费业主收到支付令后,必须在15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。若超过法定期限或提出的异议不成立,支付令将发生法律效力,物业公司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。省高院审理新规明确,欠费业主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,仅对清偿能力、清偿期限、清偿方式等提出异议的,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。
值得注意的是,物业公司在申请支付令前,必须先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催交物业服务费即送达催交通知书,只有书面催交无果后才能提起诉讼,否则法院不予受理。通常可以向欠费业主直接送达、邮寄送达、留置送达;仍不能送达的,可在欠费业主的家门口和小区内张贴公告送达。
物业公司不作为要赔偿
省高院认为,物业公司负安保义务。对物业公司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、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义务,造成业主人身、财产损失,法院支持业主依法请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但业主的损害,若是第三人侵权造成的,则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。物业公司确有明显过错的,法院将根据其过错程度、物业服务收费标准、安保能力等情况,综合确定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。物业公司赔偿后可向真正的侵权者追偿。